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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人是否诚实 肾病引起争执
2023-10-26
李先生被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赔偿,对方却以他在购买保险前就患有肾病为由而拒绝,为此双方对簿公堂,李先生要求中国人寿(16.39,-0.13,-0.79%)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,保险公司却指责原告不诚信,不应得到保护。

日前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。

32岁的李先生小学文化,职业为工人。他在法庭上说,2009年11月5日,他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合同,投保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,合同保险期为41年,金额为15万元。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每年缴费,缴纳两年后,他发生重疾病——终末期肾病。为此,他于去年10月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遭到拒绝。李先生认为,在保险条款中约定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,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致的重大疾病,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”,故起诉到法院,要求给付保险金15万元。

保险公司则表示,根据就诊病历,李先生在合同签订之前,2007年3月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。2008年10月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”尿毒症”期。投保前,李先生刚因上述疾病入院治疗。原告于投保前就已经患病,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。原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,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,故提出反诉,要求撤销合同。

李先生则称,他在2009年才第一次被确诊患有终末期肾病,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约定的180天之后的重大患病。法官当庭询问李先生,为何在投保单询问是否患过”肾炎”、肾病、肾功能不全等一栏中选择“否”,李先生回答,是业务员要求他在“否”字下面划勾的。对此,被告保险公司予以否认,称业务员有过对原告的病史询问,表格填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,公司无论在投保提示还是电话回访时一再对保险条款进行确认,原告依然隐瞒了患病事实。不过保险公司承认,并未对原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进行过调查,原告一直在河北老家看病,也给调查带来困难。“但保险成立的基础就是最大诚信。”代理人说。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,法院将择日宣判。